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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2011-06-26 11:05:50 来源:重庆忠县律师吴远国
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之规定,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接受犯罪李XX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XX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先后会见了XXXX,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对XXX涉嫌盗窃罪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如下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其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在本案中,XXX的犯罪动机与其他盗窃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XXX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他的犯罪动机是一种临时犯意。本案的起因是系XX因其前女友的家人要求XXX与其解除恋爱关系导致XXX失恋,未能正确认识到恋爱观而引发本案。因此,本案与其他盗窃犯罪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辩护人认为,在本案,XXX也是处于一个受害人的地位,而且本案中XXX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XXX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XXX在归案以后,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案件发生后,XXX也非常后悔,现在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社会和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能当庭认罪,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很明显,XXX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过,法庭在量刑时对其应当给予肯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XXX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和偶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XXX积极退脏。被告人归案后,将其被盗物品的损失已全部交至公安机关,XXX这种积极退脏的行为,表现出了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主观心态;因而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就更能使被告人真正地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被告人真正受到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XXX家里现在非常贫困,父母又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中的妻子刚生育了孩子,急需XXX的照顾。最近其XXXX的妻子因家庭贫困为就丢下才八个月的孩子独自外出打工。一旦判处较长刑期,XXX的家庭就将会面临破裂。这也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七、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鉴于本案XXX能够认罪、悔罪,也是初犯和偶犯,加之本案的犯罪起因系第三人多次挑衅才让XXXX情急之下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本案犯罪的数额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情不大,归案后,也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案发前,XXX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也是一个尊纪守法的朴实山区农民。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和《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综合全案的具体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给予XXX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远国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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