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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诚意金的性质
2016-03-07 08:18:41 来源:
购房诚意金的性质
诚意金”是指在房地产转让交易过程中,购房人为了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向,而预先向出卖方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因为此时合同尚处在要约阶段,所以双方仅具有订约的意思表示,所支付的款项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嗣后,如果因为购房人的原因,双方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对于“诚意金”是应该原款返还给购房人?还是出卖方有权没收?则应当根据“诚意金”的性质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而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所缴纳的“诚意金”具有定金性质的,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约定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些内容的,则不应当适用定金罚则,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作为预付款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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