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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合同时最好“有言在先”
2010-05-24 14:53:37 来源:法制网
订合同时最好“有言在先”
解决之策
法制日报记者 王斗斗
如何有效解决房产新政下的常见法律纠纷,让买卖双方对违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更明晰,律师和法官纷纷给出建议。
徐斌认为,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购房人最好要求约定,当发生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购房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贷款的,购房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房主应退还首付款和定金,中介应退还中介费。已经订立买卖合同、尚未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也可以要求和房主签订补充协议,作出上述约定。
陈汉东也赞同这种做法:“在民事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状况,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可以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来约束双方履行合同。”
“归根到底一条就是诚信。”崔光说,如今违约的成本太低。如果信用体系比较健全,有违约行为就会有不良信用记录,违约方将面临很多不利后果。这样就很少会有人单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守诚信,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会更加稳定。
法制日报北京5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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