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律师

237169.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制新闻 > 正文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必备条件?

2021-06-26 17:58:08 来源: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必备条件?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必备条件?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大家都在看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

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关于印发《最高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