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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维护不力致事故的发生公路管理段承20%责任

2020-11-14 17:24:23 来源:


公路维护不力致事故的发生公路管理段承2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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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维护不力致事故的发生公路管理段承20%责任

XX法院民一庭审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XX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XX县公路管理段赔偿原告郭某等损失计14万余元。

  65日,郭某的丈夫陈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在X公路行驶至一转弯路段时,为躲避路面上的瓦砾,陈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侧翻与道路波型防护栏缺损部分相撞,致驾驶员陈某和乘车人陈某某(二者系兄妹)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妻子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作为事故路段的养护管理部门——X县公路管理段养护不力,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予以赔偿。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受害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违反我国《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其应当知道农用三轮车在转弯时容易失衡,应采取适当减速等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安全通过。同时,虽路面上有散落的瓦砾存在,但不足以妨碍其正常行驶,故该事故的发生与受害人的操作不当及车速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方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海原县公路管理段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被告X县公路管理段作为事故路段的养护管理部门,负有公路行驶管理职责,具有保证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对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妨碍通行的,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确保路面整洁、畅通。而事故路段上有遗撒的瓦砾存在,虽达不到妨碍车辆通行的程度,但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且对缺损的防护栏未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未起到安全防护功能,海原县公路管理段在道路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2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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