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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致路人受惊摔伤主人应否赔偿

2020-03-14 16:34:33 来源:


遛狗致路人受惊摔伤主人应否赔偿

遛狗致路人受惊摔伤主人应否赔偿

【案情】

  赵某带着自己的哈士奇狗在一小区周围遛狗,没有拴狗绳。此时,李女士正坐在街边石椅上整理鞋子,起身时突然看到赵欢的哈士奇出现在眼前。受到惊吓的李女士下意识向后退了几步,然后摔倒,无法再站起来。当天,李女士被送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哈士奇狗未直接触碰或咬到李女士,赵某无需对李女士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女士的摔伤是因赵某未能尽到看管好狗的义务,是由于赵某的疏忽导致,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赵某应该对李女士进行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作为养狗人,没有采取管理措施,由于疏忽导致了他人损害,因此养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不减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由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本案中,虽然哈士奇没有跟李女士直接接触,但赵某遛狗时没有拴狗绳,导致哈士奇脱离控制,惊吓到李女士并使她倒地受伤。因此,李女士受伤与宠物犬哈士奇的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赵某应对李女士的损伤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作者:李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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