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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拒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7-11-12 17:01:15 来源:


包工头拒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包工头拒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被告李某分包了XX公司在X县某工程的部分劳务,李某雇佣8名农民工主要从事粉刷外墙保温涂料和内墙涂料。但是李某并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2014年8月10日工程完工,被告李某支付了农民工的部分工资,李某以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剩余工资,但是向农民工出具了共欠付5万余元工资的欠条。农民工找到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又以李某工程未做完为由拒绝支付,包工头和公司踢起了皮球,8名农民工遂到我院起诉要求李某及某水电公司连带支付工资。农民工的权益如何维护?农民工工资到底应当由谁来支付?

      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承办人认为因李某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李某与XX公司是违法的劳务分包关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李某与XX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连带向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共 5万余元。

       裁判依据: 8名农民工在XX公司均做劳务,工资是由分包人李某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的,又因分包人李某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因此其与XX司之间是违法的劳务分包关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判决XX公司与李某连带支付8原告工资共5万余元。

案件解析:

    1、农民工维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到当地建设局投诉,各地建设局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有监督管理的义务,且建设局设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因此,一般经建设局协调处理,能快速的解决纠纷。

   (2)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是较快捷的途径。

   (3)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均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是最终的维权途径。

    2、农民工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农民工与建设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从本案来看,因分包人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欠条,可以依据该欠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将会加重农民工的举证责任,且因分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农民工与建筑单位之间,分包人出具的工资欠条便没有了证据效力,因此农民工应当选择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本案。

     3、劳务承包单位或者自然人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发包人(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严格审查承包人的承包资质,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现实中,分包人不具备资质的情况普遍存在,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能够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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