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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移被监护人财产 法院: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依法判
2025-03-03 15:07:31 来源:
私自转移被监护人财产 法院: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李明(化名)与被申请人李军(化名)系兄弟关系,被监护人李阿婆是两人的妹妹,李阿婆年近七旬,未婚未育,四十多岁开始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先后长期在精神卫生中心、某护理院康复治疗。由于李阿婆的父母多年前均已去世,2015年,经李阿婆的兄弟妹妹协商一致,居委会指定李阿婆的二哥李军担任她的监护人。
刚开始,李阿婆的银行存折均由其本人保管。因李阿婆病情日益严重,2017年5月,李军接收和管理被监护人李阿婆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证件材料后,在未告知其他兄弟妹妹情况下,擅自将李阿婆的全部银行存款78万余元转入自己妻子账户;李军还陆续从李阿婆的养老金、补贴等账户提取银行存款合计43万余元。此外,李军将自己儿子的户籍迁入李阿婆户籍所在并长期居住的公房内。
李阿婆的大哥李明知道弟弟李军的行为后感到非常震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军的监护人资格,将李阿婆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李军辩称转移被监护人78万余元银行存款系为被监护人理财,提取被监护人养老金均用于李阿婆治疗疾病和日常生活,由于证据意识不强,很多票据没有保存,所以现在只能提供16万余元的票据及支出凭证。
【以案说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首先,李军无正当理由私自转移了李阿婆的全部存款,经人民法院多次释明后才将李阿婆78万余元款项转回李阿婆账户;其次,就提取的43万余元的支出部分,因李阿婆长期住院治疗,李军却只能提供16万余元医疗及护理票据,剩余27万余元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账目及支出凭证予以佐证。最后,李军在财产监护履职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在长达六年的监护期内,不仅未提供具体支出明细等账册,亦未向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亲友报告履行监护职责事项的情况。李军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李阿婆的合法权益。此外,李军称自己腿脚不好,监护事宜主要委托其妻处理,故李军的身体状况也并不适宜继续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
因此,X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军的监护人资格。
鉴于李明有强烈意愿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结合李阿婆的实际人身照管及现状,综合考虑李明的监护意愿、身体情况和精力状况是否适宜履行监护人职责,人民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确定由李明担任李阿婆的监护人。作者:李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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