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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条件
2010-09-05 09:53:03 来源:忠县律师
施工侵权: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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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 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
(3)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加以调整。
(4)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5) 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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