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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重庆忠县律师)
2010-05-17 11:01:54 来源:重庆忠县律师吴远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重庆忠县律师)
刑事附事民事原告人XXX,女,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74年3月3日,住忠县CCC镇CC5号B栋5—1号。
被告人:CC,男,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忠州镇XX路。现取保候审。
讼诉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XXX赔偿原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5540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XXX在忠县忠州镇XXX路红星广场附近,对原告人XX无故实施殴打,经他人紧急送往忠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左手中指粉碎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XXX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原告XXX轻伤,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人在住院期间及出院至今被告人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由于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而且还造成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5540元(其中医疗费8000元,后续医疗费7000元,误工费1200,护理费360元,生活费144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28736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XXX无视国家法律,惹是生非,寻机故意伤害原告人的身体健康,致使原告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摧残,经济上也受到了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234条、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请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二0一0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一份
(忠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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