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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010-06-19 12:03:49 来源:重庆忠县吴远国律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李XX,男,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77年X月XX日,户籍所在地忠县东X镇XX路9号XX,现住忠县XX镇XX小区XX号房。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
乙方:王XX,女,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79年X月X日,户籍所在地忠县XX镇XX村三组,现住忠县忠州镇XXXX号房。
甲乙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0月17日在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儿子XXX。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友好,更好保护婚生子的利益,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对甲乙双方的婚前及婚后财产共同作出如下约定:
1、甲、乙双方于婚后2010年3月在忠县忠州镇XX大道X花园共同购买于XX花园5号楼XX—2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人XX)系夫妻共同出资,该房屋系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2、甲方于2003年4月在忠县忠州镇XX区XXX号房系甲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所有权人XXX)。该处房产系甲方个人婚前财产,此房产经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至2019年6月18日以后,甲方自愿放弃忠县XX镇XX号个人产权,从2019年6月19日起,该处房产将转为甲乙双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3、甲方于2005年12月在忠县XX镇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忠县忠州镇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单元888号房系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房产所有权人XXXX)。该处房产系甲方个人婚前财产,此房产经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至2019年6月18日以后,甲方自愿放弃忠县忠州镇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88号房,从2014年6月19日起,该处房产将转为甲乙双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4、上述三处房产的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志的反映,双方不得对上述特别约定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提出对本协议的异议。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因本协议引起的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
甲方: XXX 乙方:XXXX
二0一0年六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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