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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无住处应属生活困难
2010-05-31 17:51:37 来源:忠县律师吴远国
夫妻双方离婚后无住处应属生活困难
重庆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远国
有不少朋友在咨询中问到:《婚姻法》中规定的生活困难如何理解,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吗?现一并答复如下:
重庆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律师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2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重庆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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