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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事故车被判“退一赔三” 二手车经营诚信才是“通行证”

2025-07-06 16:10:10 来源:


销售事故车被判“退一赔三” 二手车经营诚信才是“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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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事故车被判“退一赔三” 二手车经营诚信才是“通行证”

二手车市场作为汽车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性价比较高,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由于二手车市场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往往面临诸多风险,如车辆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给二手车行业敲响了警钟,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钱某通过二手车销售人员冯某购买了一辆奔驰A200L二手车,并在某公司的展厅内与其签订合同,后支付首付款5万元及GPS费用800元。合同中载明“乙方(钱某)对所卖车辆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已知晓并接受所购买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且自愿购买”;“双方已实地看车,确保此车没有重大事故。”没过多久,钱某发现其所购车辆存在泡水、全损等未披露的重大事故。故钱某将销售人员冯某、某公司和公司的唯一股东严某诉至吴中法院,主张销售方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即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金额。冯某辩称在交付车辆时,双方对车况已进行了确认,故不存在欺诈的情形。某公司则表示该车辆系案外人张某借放在其展厅内销售的,实际销售方并非某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与钱某签订购车合同的虽为冯某,但双方是在某公司的展厅内签署,且车辆也非冯某个人所有,而是某公司的,故应当认定某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冯某在代表某公司销售车辆时隐瞒了车辆泡水、全损(实际车架号、发动机号与合同不符)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钱某有权要求某公司“退一赔三”。由于严某是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应当对钱某“退一赔三”,严某应对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手车买卖欺诈纠纷,涉及合同主体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连带责任认定等问题。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厘清了经营者与销售人员之间的责任。销售人员在经营者的营业场地以个人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销售经营者产品的,应依法认定经营者为合同相对方。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详细检查车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卖方也应诚信经营,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共同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韩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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