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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 辩护词
2022-04-19 16:34:54 来源: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李XX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从本案的一审,到今天的二审,辩护人认为,对李XX的行为构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第一部份 关于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辩护。
一、对其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是错误的,李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使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是显著轻微。
二、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
从归案后,李XX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了坦白。但在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考虑,李XX没有认罚就不等于其不构成坦白是错误的。
三、李XX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一案中系从犯。其犯罪地位居于主犯刘X(软件开发者主犯)—王X(刘X之下从犯)—陈X(王X之下从犯)—周X(王X陈X之下从犯)—赵X(周X之下由周X发展)—李XX(位李X之下由李X带入四川发展)—赵X、李C、谭X(由李XX发展)。
在一审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2019)湘0521刑初333号、(2019)湘0521刑初4444号二份刑事判决书,未予采信,作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法律文书在同一起共同案件中,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未予采信是错误的。
四、李XX在本案了也是一个受害者,且想法自己出钱,返还了部份受害人的损失。主观上没有组织传销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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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李XX的家人身患严重疾病,现在已经生命垂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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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关于量刑方面辩护。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结合本案判决生效且系本案的共同主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9]23号《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颁布的法发〔2020〕35号《关一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做到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第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审法院必须纠正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未认定李XX的行为构成坦白的行为,努力做到同案同判。辩护人再次建议二审合议庭在量刑时综合李XX的主犯一案并结合全案并参考(2019)湘0521刑初99999号刑事判决书。
综合上述,请求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对李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进行改判,在二年以下适用缓刑。、
此致
重庆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远国
二0二0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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