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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2020-08-06 17:38:03 来源:
李XX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受李XX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XX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李XX本人,详细阅读了全部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不成立,现发表其以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李XX获取的所有信息均属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不属于刑法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评介对象,无论从是信息的性质还是获取信息的手段上都不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从获取信息的手段上证实,李XX得到的全部信息系通过网上搜索、购买和与他人交换的所取得。李XX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四行问:“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是通过网上搜索、购买和与别人交换的方式获取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是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那么使用搜索、购买和与别人交换得到不属于非法手段。
2、从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中,均可以证明李XX所获取的信息系工商企业信息而非公民个人信息。
李XX在XX区公安局第二次即2014年5月11日讯问笔录第5页第6行问:“你非法获取、买卖的主要是哪方面的公民个人信息?答:包括名称、类别、企业性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公司地址。”李XX在XX区公安局第五次即2014年6月5日讯问笔录第1页第5行问:“你都是获取了哪些信息?答:是工商企业信息,里面部份是个体工商户信息。问:你获取的信息包括哪些内容?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里面主要包括有的名称、地址、法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日期等信息……”第3页第4行:“你向重庆这边QQ合作双赢的人购买都是什么信息?答:都是工商信息,里面也有一部份个体工商户信息。”第3页倒第3行问:“那随风向你购买的主要是哪些信息?答:就是企业信息、里面也有个体户的信息。”以及证人王艳霞第二次即5月11日第3页倒第5行问:“你到底有没有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答:有,我确实出售过一些公司信息。”
从上述的证据完全证实,李XX的所有信息均系公司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以及第八条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根据上述的规定,企业信息及个体工商户信息是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基本上所有的企业除了工商信息网站上公示以后,大部份企业为了宣传推广产品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自己的企业,提高其知名度或宣传自己公司的产品,上面均可以查询到公司的名称等所有信息,在国家工商局企业信息网站上也是可以查到,那么凭什么公诉机关将企业信息与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混为一谈。李XX的所有公司企业信息只不过是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是一种汇总而已,况且李XX获取的手段并没有采取窃取和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更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刑法中打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与其公民个人密切相关且不被外界所知稍,最主要的是包括其公民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家庭住址,其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其公民个人的名誉不受他人的侵犯或隐私不被公开。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就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且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作为李XX而言,既没有采用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何谈起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更谈不上情节严重的性质。根据其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原则,公诉机关就不能适用扩大化解释认为获取了企业信息就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李XX的这一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印制企业黄页中的企业信息,也同样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公诉机关指控李XX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为什么国家邮政局所属或共他销售公司和企业通讯书籍的公司和企业一样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吗?因此,辩护人认为,李X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单地把所有的公司企业信息及个体工商户信息都认定为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对李XX而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
3、全案证据中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有一种诱导其李XX的行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均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作为李XX一案,侦查机关的全案的证据收集过程中,使用诱导的方式来收集证据,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的行为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李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宣告李XX无罪。
辩护人: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远国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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