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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借媳妇名义买房起诉争产权被判驳回
2016-07-10 16:49:05 来源:
公婆借媳妇名义买房起诉争产权被判驳回
法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
案由:
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婚前写了儿媳的名字,不料婚后不久小两口“婚姻告急”,为争产权,一家四口闹上法庭。公婆坚称是借名买房,儿媳则坚称房屋产权清晰明确,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
2011年初,老张夫妇看中了一套价值400余万元的别墅,并向开发商支付了20余万元的定金。后老张夫妇发现,因其多次逾期未还款,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手续,且他们和儿子名下均有多套房产,根据国家限购政策,不但需要额外多支付税款,首付比例也要提高。当时,儿子小张和女友小郑虽未结婚,但小郑已怀有身孕,老张夫妇遂决定以小郑的名义买房。随后,在老张夫妇的陪同下,小郑跟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00余万元首付款。3个月后,老张夫妇又以小郑的名义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贷款总计近300万元,每月还贷将近1.7万元。
2011年底,儿子小张和小郑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该套别墅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儿子小张和儿媳小郑。之后,小郑和小张因家庭矛盾渐渐出现了婚姻危机。
老张夫妇认为,该套别墅系他们夫妻二人出资购买,且相应的按揭贷款均由其夫妻负责偿还,该房产实际上系其夫妻二人所有,登记在小张夫妇名下只是一种借名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其夫妻对该套别墅的所有权。
判决:
日前,法院审理了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有证据只能表明,讼争房屋系小郑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买,并且已经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利登记人均为小张夫妇。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讼争房屋产权理应属于小张夫妇共同共有。
老张夫妇认为由于其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资格审查及名下有房产等原因而借名儿媳小郑购买讼争房屋,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关于讼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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