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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借条与欠条”
2016-04-09 21:43:56 来源:
以案说法之“借条与欠条”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城口县人陈某一直在外务工,遂委托其好友牟某某代为收取其房屋租金共48000元。2014年年底,陈某回家向牟某某索要这4年的房屋租金,陈某因将租金挪作他用没有现金返还给陈某。经协商,牟某某向陈某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牟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返还房屋租金48000元,如牟某某逾期不返还该笔房屋租金,将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支付陈某利息至牟某某归还所有房屋租金为止。2016年2月,因牟某某未返还房屋租金以及未支付从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的利息,陈某将牟某某诉至法院。
不同意见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牟某某占用了原告的房屋租金后,经原告陈某催要,被告出具了欠条,并对房屋租金的返还、逾期利率进行了约定,视为双方确认为借贷关系,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应按借款合同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牟某某经原告陈某委托代为收取房屋租金,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应按照委托合同进行审理。
简要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牟某某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了相应的房屋租金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其交给原告。虽经原告催讨,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该欠条仅仅是对被告未履行财产转交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载明的逾期利率实际亦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之所以出现了第一种意见,主要是没有正确区分欠条与借条。如何准确把握欠条与借条的区别,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第一,从定义上看:借条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有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而欠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第二,从诉讼时效上看: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贷款人应当在借贷事实成立的二十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从证明效力上看,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欠条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庭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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