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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
2015-04-18 20:53:07 来源:
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
案情: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2008年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 2012年12月甲将户口迁至重庆。2014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评析:
笔者认为,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153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综上,甲在继承发生时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里没有耕地,2012年户口迁至重庆,已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继承房屋。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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