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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2015-02-04 22:00:06 来源: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受XX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XX本人,详细阅读了全部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名不成立,现发表其以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XXX获取的所有信息均属工商企业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无论从是信息的性质还是获取信息的手段上都不………………

。………………

………………

………………

3、全案证据中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有一种诱导其………………的行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均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作为XXX一案,侦查机关的全案的证据收集………………证据,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的行为违背了刑诉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宣告杨文干无罪。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远国

0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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