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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投保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

2015-01-15 11:46:47 来源: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投保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投保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吴某将自己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借给朋友安某驾驶。2013年9月18日,安某在驾驶该摩托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安某本人和行人胡某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安某因无驾驶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胡某无责任。姚某(系死者胡某的妻子)及其子女将摩托车所有人吴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承担20% 的过错责任并赔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吴某未给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保险,且明知安某没有驾驶资质,仍然将摩托车借给安某驾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遂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姚某及其子女48968元。

  【以案释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受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在出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案件中,出借者和驾驶车辆肇事者共同承担责任,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是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在车辆出借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如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出借者明知对方无驾驶证、明知对方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明知对方将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出借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甚至可能因此触犯刑法的规定。本案中肇事摩托车所有人吴某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因侵权人已经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吴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吴某明知安某没有取得驾驶资质,仍然将车借给安某驾驶,存在过错,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吴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安某和吴某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法官释明,本案原告姚某要求被告吴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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