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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发布民间借贷6大典型案例

2015-01-08 10:44:22 来源:重庆五中院


重庆五中院发布民间借贷6大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院发布民间借贷6大典型案例

新变化1 悄然转向融资型

  市五中院副院长郭瑞介绍,民间借贷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由于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高额回报的背后,也潜伏着巨大风险。

  2014年上半年,市五中院一审审结的民间借贷起诉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有25件,占37.31%;90%以上的借贷资金用于企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已渐渐偏离了民间自助的消费型借贷的本意,悄然转变成民间资本融资的重要渠道。

  新变化2 虚假诉讼在增多

  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介绍,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直接、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又极易于伪造、变造,加上民间借贷活动的随意性、多发性、非规范性,由此引发的虚假诉讼增多。

  这类案件,不排除部分刑事罪犯为逃避罚金刑的执行,或者为转移财产而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民事判决,来对抗刑事处罚或转移财产。

  新变化3 与刑案界限模糊

  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介绍,一些案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在非金融机构主体、从事融通资金、给予利益回报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很难清晰判断其是否超过了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

  例如,某信用担保公司从2008年起,以收取担保基金的名义,以月息3%的高利率在社会上向不特定的人借款,期满后未归还本息,引发多起诉讼。现在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

  2014年度,市五中院受理各类案件18232件,同比2013年度上升16.06%

  其中:

  刑事案件受理836件,同比上升21.52%;

  民事案件受理8284件,同比上升25.88%,排名第一的是合同纠纷案,其次为婚姻家庭纠纷案;

  行政案件受理910件,同比上升37.63%;

  执行案件受理803件,同比上升0.28%;

  赔偿案件结案38件,同比上升46.16%

  审、执结各类案件15236件,审理的各类案件涉及争议标的58亿余元,同比增长44.17%。市五中院审管办副主任王渝军称,之所以增幅较大,主要是加大了执行力度。

先付3分利息再拿贷款

  为何法院判利息全退回?

  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给一家建筑公司300万元,合同约定3分利息。不久,贷款公司起诉要求收回贷款和利息。建筑公司辩称,在收到借款之前,已经预先支付了9万元利息。

  法院认为,贷款公司提前收取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第200条:借款利息不得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由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为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还款,从本金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并按照国家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借款中,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且明确的,法院原则上按照约定进行裁判。但是,对利息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提醒 目前有不少放贷人为了实现超过规定的四倍利率,利用黑白合同、不写明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遇到这些情况,法院会不予主张。

  有汇款凭证没写借条

  为何不算借贷关系?

  郑某诉称,2011年自己向李某账户汇款9万元,而李某收到后,没有写借条,也一直不还款。李某答辩称,该款系郑某交纳的工程款。双方并非借款关系。

  法院认为,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汇款可能存在于多种基础法律关系之中,故仅以汇款凭证证明借款的合意,证据并不确凿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该明确区分借贷合意和履行行为之间的差异,汇款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其用途具有不确定性,仅有汇款凭据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

  提醒 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职工向单位借钱买物资

  为何不属于民间借贷?

  2011年,物业公司员工张某向公司借款2万余元购买物资后,尚欠公司7000多元。张某离职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领取款项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双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也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法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有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的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范围。

  提醒 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表面借款实际为投资

  为何凭借条要不回钱?

  1995年双方签订集资开矿协议,约定陈某夫妻借给杨某数十万元开矿,若挖不到煤,杨某不用偿还;若挖到煤,要分享开矿利益。双方还对具体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后来,陈某以杨某未按协议提成、分红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对于煤矿具有合伙关系。陈某出示了杨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该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后来,陈某拿着借条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借条反映的实为合伙关系,故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借条,除了应用于民间借贷关系中,还常常用作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借款人对借据有异议并证明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提醒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用作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行为,如分手费、赌债等等,因其基础法律事实难以举证证明,故借条本身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

新变化1 悄然转向融资型

  市五中院副院长郭瑞介绍,民间借贷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由于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在高额回报的背后,也潜伏着巨大风险。

  2014年上半年,市五中院一审审结的民间借贷起诉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有25件,占37.31%;90%以上的借贷资金用于企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民间借贷已渐渐偏离了民间自助的消费型借贷的本意,悄然转变成民间资本融资的重要渠道。

  新变化2 虚假诉讼在增多

  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介绍,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直接、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又极易于伪造、变造,加上民间借贷活动的随意性、多发性、非规范性,由此引发的虚假诉讼增多。

  这类案件,不排除部分刑事罪犯为逃避罚金刑的执行,或者为转移财产而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民事判决,来对抗刑事处罚或转移财产。

  新变化3 与刑案界限模糊

  市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介绍,一些案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在非金融机构主体、从事融通资金、给予利益回报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很难清晰判断其是否超过了合法的民间借贷范畴。

  例如,某信用担保公司从2008年起,以收取担保基金的名义,以月息3%的高利率在社会上向不特定的人借款,期满后未归还本息,引发多起诉讼。现在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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