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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受伤算工伤吗

2014-10-23 09:28:23 来源:汪奇权


公交车司机受伤算工伤吗

公交车司机受伤算工伤吗

司机下客时提前关闭车门夹伤了乘客,没实施救治便驾车驶离现场,乘客之子闻讯后将司机打成轻微伤——

三峡都市报记者 冯浪涛通讯员 汪奇权

  公交车驾驶员周师傅在乘客正在下车时,提前关闭车门,导致乘客左脚挤压致伤,他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就将车辆驾驶离开。乘客的儿子听到消息后十分气愤,跑到公交车站将还在驾驶室内的周师傅打成了轻微伤。

  受伤后,周师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为,周师傅受伤是因未履行救治受伤乘客的法定职责而引起不满被打伤,属于个人恩怨而引起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周师傅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师傅的受伤能算工伤吗?

  车门夹伤乘客不救治

  公交车司机遭打成轻微伤

  周师傅是重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后简称客运公司)职工。

  去年"五一"节,周师傅驾驶公交车,行驶到了万州区王牌路骨科医院大巴车站下客。然而,乘客还没有下完,周师傅便关闭车门、准备行车,将正在下车的乘客刘女士左脚挤压致伤后,没有实施救治而是驾车驶离现场。

  听说母亲被夹伤后,公交车驾驶员不闻不问就把车开起走了,刘女士的儿子冯先生十分生气,赶至另一公交车站,在公交车上将周师傅打伤。经鉴定周师傅损伤为轻微伤。

  同年518,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刘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师傅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528621,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对周师傅与冯先生组织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75,区公安局对冯先生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件纵深

  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定

  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周师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区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认真调查,认为,周师傅驾驶的公交车车门夹伤乘客刘女士腿后,车辆离去,没有对刘女士及时救治。之后,刘女士儿子冯先生登上公交车将周师傅打伤。周师傅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去年926日,区人社局作出周师傅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因对行政裁决不服,周师傅将区人社局列为被告、客运公司列为第三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为什么当时没有对刘女士进行救治? 周师傅在起诉中称,"乘客刘女士下车时,车门夹伤了她的小腿,由于当天人多车多,我误认为刘女士没有受伤而开车离开。"

  周师傅认为,他被刘女士的儿子登上公交车打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受伤符合《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我被打的原因是因为我的工作疏忽,乘客对我的工作不满意,而并非因工作以外的原因而被打受伤。"

  ◆◆法庭辩论

  伤害属于个人恩怨引起

  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今年18日,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区人社局则辩称,周师傅受伤是因其未履行救治受伤乘客刘女士的法定职责,而引起刘女士儿子的不满将其打伤,虽然周师傅受伤时是在驾驶室,但这属于个人恩怨而引起的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因此,区人社局认为,周师傅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对周师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客运公司表示,公交车是挂靠该公司经营,周师傅不是该公司聘请的驾驶员,与该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

  同时,客运公司认为,周师傅此次受伤是因他本人未履行工作职责,在发现乘客受伤后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而周师傅置之不理,开车离去,致使乘客的儿子非常气愤才殴打的周师傅,"周师傅受伤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造成伤害,故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周师傅的诉讼请求。"

  ◆◆开庭审案

  虽属错误履行工作职责仍应认定为工伤

  周师傅与客运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周师傅被打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论的焦点,区法院进行了逐一评判。

  区法院认为,周师傅与客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周师傅提交的从业资格证及客运准驾证,能证明周师傅与客运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客运公司提出的周师傅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

  在本案中,周师傅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当事各方均无争议,争议的是周师傅在车上被冯先生打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区法院认为,周师傅驾驶公交车的工作职责,是安全驾驶车辆,并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本案中,周师傅驾驶车辆在乘客正在下车时,提前关闭车门导致乘客左脚挤压致伤,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而将车辆驾驶离开,其行为不但违反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同时也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周师傅的该项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处理。

  但是,履行工作职责过程,有可能是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也有可能是错误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周师傅提前关闭车门夹伤乘客,虽属错误履行工作职责,但仍属在履行职责。受伤乘客之子冯先生赶至公交车站,在车上将周师傅打伤的诱因,是周师傅提前关闭车门导致其母亲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引起,而不是个人恩怨。况且在伤害时周师傅正在驾驶车辆,仍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对区人社局及客运公司均认为周师傅受伤系没有履行救治受伤乘客这一职责,导致乘客之子因气愤形成个人恩怨进而实施的伤害行为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周师傅此次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对于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周师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限定被告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链接

  劳社部发(20051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发放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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