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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物使用过程中的所有权归属

2014-10-18 09:38:24 来源:唐 艳 李 勇


消耗物使用过程中的所有权归属

消耗物使用过程中的所有权归属

 【案情】

 某油漆公司与某汽车公司订立合同约定:油漆公司向汽车公司提供满槽油漆供其免费使用,但油漆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油漆公司。油漆公司按约定提供了油漆后,汽车公司便开始使用该油漆,每使用完一部分油漆,都从油漆公司续买了相同的油漆,以补足油漆达至满槽量而方便使用(因用于车辆涂漆,油漆需达至满槽或将近满槽量才能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合同终止,双方对槽内油漆归属发生争议。油漆公司请求汽车公司返还满槽油漆。汽车公司表示拒绝,称油漆公司最初提供的油漆已使用完毕,油漆公司保留的所有权已消灭,汽车公司不应负油漆返还义务。

 【分歧】

 观点一:汽车公司不负油漆返还义务。油漆公司提供的油漆是消耗物,已使用完毕,其保留的所有权已消灭,且油漆公司事先已同意将油漆免费提供给汽车公司使用,汽车公司无支付油漆对价的义务。另外,通过汽车公司不断续买的行为,现在槽内的油漆是汽车公司支付对价取得,其所有权应归属于汽车公司,故汽车公司无须向油漆公司返还油漆。

 观点二:汽车公司应向油漆公司返还满槽油漆。油漆公司保留了油漆的所有权,虽然部分油漆因汽车公司的使用,与汽车发生附合而使油漆公司对这部分油漆丧失所有权,但油漆公司又不断地对槽内发生混合的油漆取得所有权,最终槽内油漆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油漆公司,油漆公司应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要明确汽车公司是否对油漆公司负有油漆返还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来分析:

 第一,母漆的所有权归属。油漆公司与汽车公司订立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合同的约定,油漆公司并未将油漆的所有权移转给汽车公司,而是保留了油漆的所有权。即油漆公司提供的原始漆(以下称为母漆)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油漆公司。

 第二,油漆所有权的变动。汽车公司将油漆涂上汽车,油漆因而与汽车发生附合。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附合制度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动产与动产发生附合,有可视为主物的,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根据该原理,本案中,因油漆与汽车发生附合,油漆的原所有权人——油漆公司丧失对该部分油漆的所有权,汽车的所有权人——汽车公司因而取得这部分油漆的所有权。

 汽车公司每使用完一部分油漆,都从油漆公司续买了相同的油漆,并续补到油漆槽内。汽车公司对其支付对价从油漆公司购买的油漆应享有所有权,而油漆公司对母漆是享有所有权的,这两部分油漆混合到一起,则发生民法意义上的“混合”。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及各国立法例,混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混合物所有权。由于新添油漆对母漆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色泽、光泽、物理特性都须与母漆保持一致,而且从量上来看,每新添的部分都只是满槽油漆量的一小部分,故而母漆应为主物,母漆的所有权人——油漆公司应当取得混合后油漆的所有权。

 第三,如何理解“免费使用”。合同既约定了免费使用,又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二者是否矛盾?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人在所有权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物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供他人使用,这一般表现为租赁关系或借用关系。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免费使用”与“所有权保留”,即意味着油漆公司与汽车公司就油漆建立了一种无偿的借用法律关系,即汽车公司可以无偿使用满槽的油漆。一般的租赁关系或借用关系的标的物为不消耗物,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标的物为消耗物。笔者认为这不影响借用关系的存在,因为给汽车上漆需要满槽的油漆量,但消耗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对于未消耗的“充量”部分,可以认为是油漆公司借给汽车公司使用的,所谓“免费”也即免的是满槽油漆的“使用费”,而不是满槽油漆的“转让费”。

 总而言之,油漆公司对于提供给汽车公司使用的母漆享有所有权,并不断取得混合后油漆的所有权,油漆公司可以对混合后的油漆主张所有物返还,且汽车公司对油漆公司因发生混合而享有的补偿请求权与油漆公司对汽车公司因发生附合而享有的补偿请求权可以抵消。故而,笔者认为油漆公司可向汽车公司要求返还满槽油漆,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唐 艳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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