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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无偿居间介绍毒品交易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2014-05-09 19:37:39 来源:王雄
吸毒人员无偿居间介绍毒品交易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
【案情】
2013 年5月16日,曾某某得知曾某携带毒品回来后,便联系吸毒人员张某某购买毒品。当日下午4 时许,曾某从其携带的毒品中称了0.95 克,与曾某某来到张某某住处,曾进将0.95 克毒品以4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
【分歧】就曾某某帮曾某联系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毒品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某帮曾某联系吸毒人员张某某,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不论居简介绍是否从中获利,只要居间介绍人明知是出卖毒品,就得成立卖毒者的帮助犯,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某帮助吸毒者张某某购买毒品,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介绍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对卖毒者的贩毒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促成了毒品交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从主观上看,居间介绍人并没有帮助卖毒者进行贩卖毒品的故意,而仅是为了帮助吸毒者能够买到毒品,使其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不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曾某某帮曾某联系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毒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毒品罪并不需要营利目的,贩卖包括有偿转让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尽管通常情况下,贩卖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并非全部如此。
对于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涉及到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定性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是: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曾某某在明知曾某带回毒品进行贩卖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联系寻找买主,为曾某提供帮助,促使曾某的犯罪行为得以成功,这与为盗窃者望风的行为在性质上没有差别,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显然属于帮助犯。因此曾某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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