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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2013-12-09 17:50:13 来源: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忠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其今天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部份,关于本案的定罪部份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XXX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在此不在赘述。
二、本案,X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本案发生后,XXX在村民小组组长的陪同下主动到XXX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证据第13页即2013年5月8日10时15分至13时46分的询问笔录第一页第10行:“违法犯罪嫌疑人XX于2013年5月8日10时10分主动到XXX派出所接受询问……”证据第15页第5行“问:你今天主动投案到XXX派出所有什么事情?答:我昨天把我们同村的XXX捅伤了,我今天是在队长XXX的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来把事情说清楚的。问:是什么时候的事情呢:就是是在昨天(2013年5月7日)下午3点钟多钟的时候发生的事情……”从上述的证明材料可以确定,本案被告人XXX是犯罪后,在其村民小组组长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8号)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
三、本案系一起邻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
1、本案系一起邻里纠纷案件,系双方因为农田灌溉放水而引发的纠纷。证人XXX的证言即证据49页第10页:“5月7日下午三点钟的时候,我正在自家田里耕田,因为我家田里面没有多少水,于是我家属就给我说去任光明田里面放点水下来吧。”也就是本案中引发的纠纷是双方因春耕播种农田缺水而引发,本案完全是一起邻里纠纷事件而与其他的刑事案件的性质有不同的性质。
2、本案由于受害人有重大过错。
证人XXXX的证言即证据49页第10页:“证人XXX的证言即证据49页第10页:“5月7日下午三点钟的时候,我正在自家田里耕田,因为我家田里面没有多少水,于是我家属就给我说去XXX田里面放点水下来吧。我当时还回答她,田里面有点水,只要够耕就行了,不要去放。XXX没有理我,拿着锄头到XXX的田挖了一个缺口,放了大概半个小时的水”证人XX的证言即证据49页倒第1页:“XXX就捡起一把稀泥巴扔在了XXXX的脸上我家属就说你来把我捅死嘛,你来把我杀死嘛。我也说,你捅死嘛,你捅死了埋得起……”XXXX2013年7月10日讯问笔录第3页即证据卷第5页倒第5行:“XXXX回答道:你来嘛,你来嘛,看你能把我囔个。边说还边朝我这边靠了过来……XXX甩开我抓她的左手,两手拿着锄头从她左手方向朝我打过来……”XXX的证言第2页即证据第34页倒第二行:“问:XXX为何要用刀捅XXX呢?答:后来我问XX是怎么回事?任XXX说当天下午他去犁田,当时他就看见张XX在放他田的水,就在那里喊张XXX不要放水了。张XX没有理,张XX继续放任XX田里的水,任XX就和张XX在哪里吵了个把小时……”任XXX于2013年7月4日的证言即证据第42页倒第6页:“任XXX在哪里喊张XXX不要放水了。张XXX没有理,张XX继续放任XX田里的水。任XXX就和张XX吵了个把小时。罗XX还劝张XX莫放任XX的水了。等任XXX把旱田犁完了就去夺张XXX手里的锄头,张XX就用锄头锤了任XXX的胸膛一下……”上述的证据材料均可以清楚再现当时案件的情形,也就是受害人张XXX在未经任XX的同意之下,就在任XX的田中挖缺口放水,同时,在任光明招呼不准放水后仍旧不听劝阻,任其本案的事故的扩大。受害人明知其本案如不停止放水,有可能进一步导致矛盾升级的同时,还用放水的锄头向任XXX锺去。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受害人是具有重大的过错。
四、任XXX事后积极参予了抢救受害人。
事发后,被告人任XX积极参予了抢救受害人。证人任XXX的证言证据第43页第2行:“当时任光明捅了张XX后,将水管收回家看见张XX在他家里流血不止,就跑去喊住我们大队的赤脚医生张XX,张XX没有来。任光明又跑去羊马场的赤脚医生蒋XX,但蒋XX也没有来。张XX兰的家属任XX一直在犁田,我先去喊他,但他一直不理。”受害人的爱人任XX同样也证实即证据第50页第1行:“任XX事后去找了两个赤脚医生,但都没有来┄┄后来张XXX在三峡医院住院的时候,任XX拿了20元和20个鸡蛋给我儿子┄┄”从上面的证据中证实了事实发任XXX有积极参予了抢救受害人的行为。
五、任XXX系一个诚实守法的村民,且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家中还有残疾的妻子及长年生病卧床在家80多岁的父亲需任XXX照顾。
1、证人任XX的证据第43页第12行:“问:任XX平时的表现怎么样呢?答:任XX一是不识字,耳朵又不听见,是一个老实人,也不喜欢结交人,但也不惹事,就是一个本本分份的农民。”可以看出任光明不仅是一个诚实守法的村民,而且也系一个又聋又哑的残疾人。
2、证据65页于2012年3月21日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的的残疾人证任XXX被为听力叁级残疾。也同样证实了任XX系聋哑残疾人。其聋哑残疾人无人在识别和受到的教育程序应当与正常人也明显的区别。
3、任XXX的家中系妻子残疾,父亲80多岁长年生病卧床也需任XXX一人照顾。
六、任X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作事实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第二部份 关于本案量刑部份的意见
一、本案任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基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任光明案发后前往公安机关如实自动投案的行为,完全符合其投案自首的规定。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案的被告人任XX的情节完全符合上述自首的量刑规定。
二、本案系农村相邻纠纷矛盾所引发。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副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此,如果法庭一旦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任XX只能是六个月内适应刑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三、受害人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四、本案被告人任XXX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根据《刑法》第十九之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等量刑情节,先用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五、本案中,被告人任XX家庭特别困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一是任XX的家属也系残疾人,二是其父亲80多岁长年生病卧床需任光明一人照顾,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慎重考虑。
六、任XXX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以及被告人和附民原告人今后的和睦相处,辩护人建议对任XX作出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或免除刑罚的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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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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