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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劳动工伤认定)
2013-08-08 21:45:55 来源: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碚法建[2012]3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院在审理贵局涉诉的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系列案件中,发现贵局在办理确认工伤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未依法向工伤认定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所以,贵局在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工伤申请之前即向用人单位发出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2.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案件认定需要以其他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未将案件予以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60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均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4.给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在本院受理的几起案件中,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给用人单位的时间均超出了20日。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贵局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案件认定需要以其他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应将案件予以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伤认定应在法定期限60日内完成;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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