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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银行卡冒名取现银行审查不严应担责

2013-07-20 11:03:25 来源:许建军 廉玉光


偷换银行卡冒名取现银行审查不严应担责

偷换银行卡冒名取现银行审查不严应担责

男子以秦某名义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并以此身份证办理了两张银行借记卡,后偷偷将其中一张银行卡与秦某办理的银行卡调换,分批取走银行卡里的18万元。秦某以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银行卡纠纷案进行了调解,银行一次性赔偿秦某5.4万元。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011月中旬,一男子找原告秦某谈工程合作事宜。几天后,就以秦某名义在被告某银行县支行营业所办理了主副两张银行卡。原告秦某为了证明自己的合作能力,于同年1126日在该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办好银行卡后,该男子在秦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张银行卡与原告秦某办理的银行卡调换。当日,原告秦某在被偷换后的银行卡上存入18万元。该男子于当日将这笔钱在三家银行分批取走。原告得知后随即报案,现该案尚未侦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由于保管不慎,疏忽大意,导致银行卡被他人偷换,且原告在存款时对银行存款凭条也进行了签字确认却未发现,以致原告错误的将18万元存到了他人的银行卡上,故对其遭受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县支行下属的营业所在他人使用以原告名义制作的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时,虽然对该身份证进行了联网核查,但仅使用字符终端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查,致使存在审查的漏洞,在照片有效期限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对该假身份证没有及时发现,也有一定过错,因此被告县支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原告与被告县支行在本案中的过错,原告宜承担60%的责任,被告县支行宜承担40%的责任。其余三被告在他人持自己办理的真银行卡取款时,未违反规定,无过错,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刑事案件是否侦破,不影响本案被告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故被告要求中止案件审理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县支行赔偿原告秦某7.2万元。被告县支行不服提出上诉。经焦作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县支行一次性赔偿秦某5.4万元。(许建军  廉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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