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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炒职工 公司被判赔“两金”
2012-12-23 20:26:58 来源:
违法炒职工 公司被判赔“两金”
公司作出了开除职工的决定,官司打到法院后,起诉的理由是该职工"与车间员工发生冲突" 、给企业造成损失,庭审时理由又变为该职工"煽动职工不上班"。但经法庭调查,公司单方面解除该职工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条件不成立,应属于违法解除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日前,不能自圆其说的公司,被法院判决要支付该职工"两金"。 公司借故炒了职工鱿鱼
2006年2月,万州区新田镇村民崔女士到重庆市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从事缝制工作。
2009年4月1日,崔女士和包装公司签订从即日起至2010年4月1日为止的书面劳动合同。此外,崔女士书面承诺不要包装公司为自己统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由包装公司每月支付养老保险费1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2011年7月,包装公司任命崔女士为车间主任。2011年12月20日,崔女士接到了被包装公司开除的决定。包装公司开除崔女士的理由是:2011年12月14日,车间主任崔女士与员工发生冲突,致使车间罢工数天,无法生产,严重影响正常生产。
崔女士不服包装公司的决定,便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万州劳动仲裁机关裁决,由包装公司支付崔女士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4050元。
包装公司不服劳动仲裁,于今年5月4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应支付崔女士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当事双方说法大相径庭
包装公司在起诉中称,崔女士作为车间主任,在上班期间与车间员工发生冲突,致使企业停产停业,其影响恶劣,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崔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决定解除与崔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此,包装公司认为,依照相关法律,崔女士不应享有经济补偿待遇,同时按照双方共同履行的合同约定,包装公司也没有义务给予崔女士失业的生活补助金。
在庭审中,包装公司又称,开除崔女士是因为崔女士煽动部分职工以"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为名,煽动职工不上班"。
而崔女士的说法却与包装公司大相径庭,"2011年12月15日,公司一陈姓负责人给我发短信,要求我待岗,次日公司再次明确要求我待岗。2011年12月17日,我要求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时,那位负责人回复已安排其他人工作,将我辞退。因此,公司应当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按照控辩双方的争论,包装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与崔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包装公司是否应支付崔女士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成为本案的两大焦点。
区法院评判认为,包装公司作出开除崔女士的书面决定,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司在庭审中开除的理由又变了。因此,公司开除崔女士,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条件不成立,应属于违法解除与崔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崔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只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对此,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定崔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为2000元。按照崔女士在原告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零10个月,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即为12000元(2000元/月×6个月)。
同时,区法院评判认为,崔女士在包装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年以上,应当享受18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待遇。但是,崔女士的户口为农村,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待遇只能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此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尽管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后,对崔女士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仍按15个月计算。但是,由于包装公司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崔女士在申请仲裁时也要求包装公司按照18个月的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且在本次诉讼中崔女士亦仍提出了抗辩。因此,崔女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应按18个月计算,为5832元。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包装公司支付崔女士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5832元。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三峡都市报记者冯浪涛 汪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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