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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2-10-07 15:01:21 来源:忠县律师


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XXX与被告ZZZ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重 庆 市 忠 县 人 民 法 院

                          2010)忠法民初字第1780

原告XXXX,女,生于1972XX2XX3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远国,男,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祥军,男,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CCCC,男,生于2010XX3XX20X日,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XXXXX,女,生于197223日,汉族,居民,住XXXXXXXXX,CCCCCCXX之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告CCCCCC,女,生于199XX4XX2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忠县忠州镇SSSSSSSSS,身份证号码51222319SSSSSSS49XXXXXX.

委托代理人少群XX,系被告之夫,生于1970XX2XX16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12223197002163292XXXXXX.

原告XXXXXX与被告CCCCC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8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彪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9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该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0917日以(2010)忠法民字第1780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20101217日原告申请恢复诉讼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成合议庭,于20112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诉称:被继承人DDDDD于2009917日与原告XXX结婚,2010320日生育一子DDDD,DDD于2009年购买了忠县XXXX道12号附173房屋一套,2010618日DDDD因意外事故死亡 ,被告系原告配偶之妹,依法不应享有该房的继承权。现请求确认二原告为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请求将DDD返还由原告XXX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遗弃XXX,现要求抚养孩子其目的是冲着DDD的遗产来的,房屋是DDD婚前与我一同去购买的,该房的装修款是我垫付的,DDDD还向我借了钱,ZZZZ才是该房的继承人。

经审理查明:2009414日,被继承人DDD与被告CCCCC系DDD之妹被告前往XX花园售房部,订购房屋一套,同日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2009917日DDD与XXX登记再婚,2010320日生育一子ZZZZ201061 日原告XXXX起诉与DDD离婚,诉讼中,被继承人DDD于同月18因意外事故死亡,原告XXX向本院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本院于2010621日以(2010)忠法民初1154号裁定准予XXX撤回离婚起诉。2010625日以DDD名义登记的忠县XXXX号附173房屋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开发商办理完毕。2010820日,原告XXXXX起诉来院,请求继承DDD的房产和抚养XXXX。另查明被继承人DDD父母双亡。审理中被告提出被继承人DDDD购房及装修时的债务要求由原告XXXXXX偿还,原告以被告提出问题已过举证期为由,未予质证。

审理中因原告XXX诉请处理XXX抚养纠纷,本案于2010917日依法中止诉讼,20101025日本院以(2010)忠法民初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处理了该抚养纠纷。同年1220日,原告XXXXX申请恢复审理。

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忠县复兴镇XXXX村民委员会证明被继承人DDD父母双亡的证明、被告提供的装修发票13份(原件由被告保存),原被告的陈述答辩以及本院已生效的(2010)忠法民初1154号裁定和(2010)忠法民初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佐证。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DDD购买的忠县忠州镇XXXXX12号附173房屋属DDD婚前财产,因DDDD意外死亡,该房产属DDD遗产。虽原告XXX与被继承人李DDD明婚姻承续期短,但原告XXX系被继承人遗孀,应按第一顺序继承遗产XXX、SSS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被继承人DDD遗产,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提出DDD身前尚欠债务XXXX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偿还DDDD的债务以原告偿还该房装修的债务款的主张因被告在本案中未按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据,其债务由债权人进行主张,对于房屋装修款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确认本院暂不与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协商或另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及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规定,。XXXX、XXXX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遗产据此,判决如下

座落在忠县忠州镇XXX路12号附173房屋一套由XXXXXX继承。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27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

0 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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