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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2-10-07 15:01:21 来源:忠县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ZZZ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重 庆 市 忠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忠法民初字第1780号
原告:XXXX,女,生于1972XX年2XX月3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居民,住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远国,男,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祥军,男,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CCCC,男,生于2010XX年3XX月20X日,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XXXXX,女,生于1972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XXXXXXXXX,(系CCCCCCXX之母),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告CCCCCC,女,生于199XX年4XX月2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忠州镇SSSSSSSSS,身份证号码51222319SSSSSSS49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少群XX,系被告之夫,生于1970XX年2XX月16X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12223197002163292XXXXXX。.
原告XXXXXX与被告CCCCC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彪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该案应必须以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以(2010)忠法民初处字第1780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2010年12月17日原告申请恢复诉讼,。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诉称:被继承人DDDDD于2009年9月17日与原告XXX结婚,2010年3月20日生育一子DDDD,DDD于2009年购买了忠县XXXX道12号附1号7-3房屋一套,2010年6月18日DDDD因意外事故死亡 ,被告系原告配偶之妹,依法不应享有该房的继承权。现请求确认二原告为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请求将DDD返还由原告XXX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遗弃XXX,现要求抚养孩子其目的是冲着DDD的遗产来的,房屋是DDD婚前与我一同去购买的,该房的装修款是我垫付的,DDDD还向我借了钱,ZZZZ才是该房的继承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被继承人DDD与被告CCCCC(系DDD之妹被告),前往XX花园售房部,订购房屋一套,同日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2009年9月17日DDD与XXX登记再婚,2010年3月20日生育一子ZZZZ,2010年6月1 日原告XXXX起诉与DDD离婚,诉讼中,被继承人DDD于同月18日因意外事故死亡,原告XXX向本院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以(2010)忠法民初1154号裁定准予XXX撤回离婚起诉。2010年6月25日以DDD名义登记的忠县XXXX号附1号7-3房屋一套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开发商办理完毕。2010年8月20日,二原告XXXXX起诉来院,请求继承DDD的房产和抚养XXXX。另查明被继承人DDD父母双亡。审理中被告提出被继承人DDDD购房及装修时的债务要求由原告XXXXXX偿还,原告以被告提出问题已过举证期为由,未予质证。
审理中因原告XXX诉请处理XXX抚养纠纷,本案于2010年9月17日依法中止诉讼,2010年10月25日本院以(2010)忠法民初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处理了该抚养纠纷。同年12月20日,原告XXXXX申请恢复审理。
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忠县复兴镇XXXX村民委员会证明被继承人DDD父母双亡的证明、被告提供的装修发票13份(原件由被告保存),原被告的陈述答辩以及本院已生效的(2010)忠法民初1154号裁定和(2010)忠法民初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佐证。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DDD购买的忠县忠州镇XXXXX12号附1号7-3房屋属DDD婚前财产,因DDDD意外死亡,该房产属DDD遗产。虽原告XXX与被继承人李DDD明婚姻承续期短,但原告XXX系被继承人遗孀,应按第一顺序继承遗产,XXX、SSS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被继承人DDD遗产,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提出DDD身前尚欠债务XXXX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偿还DDDD的债务以及原告偿还该房装修的债务款的主张,因被告在本案中未按时提供全部相关证据,其债务应由债权人进行主张,对于房屋装修款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确认本院暂不与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协商或另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及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规定,。XXXX、XXXX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遗产。据此,判决如下:
座落在忠县忠州镇XXX路12号附1号7-3房屋一套由XXX、XXX继承。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27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
二0 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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