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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辩护词
2011-12-07 13:45:29 来源:重庆忠县律师
XXX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审)辩护词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CCC(被告人XXX之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详细地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多次会见了XXX,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周成华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现结合本案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供合议庭参考。
一、 公诉机关指控XXX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定性以及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二、 XXXX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系的用途全部系用于筑路和水库等正常的生产需要,没有对社会危害造成任何危害。从以下证据材料可以看到:
1、XXX讯问笔录第1次第4页第五行:“2009年12月具体时间我记不起了,我记得当时天气很冷,XXXX在忠县马灌镇石桥水库边的胡家拱桥处承包了一段改造公路工程……我在XXX在承包的这段公路工程处共放了三十二炮……”第2次第3页第13行:“到了2009年12月份的时候,XXXX喊我帮忙找点雷管,他说他承包的马灌垃圾处理场工程购得有雷管、炸药有剩余的,他说他承包了忠县马灌镇石桥水库边的一小地名叫胡家拱桥处的道路修建工程……,”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2、XXX第1次第4页第八行:“我在马灌镇石桥水库边的胡家拱桥处承包了一改造公路的工程……”
3、CCC询问笔录第3页倒第一行问:“黑火药用在哪些地方知道吗?答:好像用了二次,一次是整修倒灌水库的工程上用了的,二次是在石河沟石料炸条石用了些……”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4、AAAA询问笔录第2页第7行问:“XXX的日常工作是什么?答:XXX是一名石匠,他平时都在承包一些小型工程,比如修我们马灌的垃圾处理场呀,修个塘坎什么的呀等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从上述证据足以证实,XXXX购买的爆炸物系用于修路、农田基本建设和垃圾处理场工程,而并没有用于其他危害社会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九条 :“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XXX在本案中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 XXX归案后,真诚的认罪悔罪,系初犯。
四、 归案以后,X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而且本案也适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即《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XXX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而且系初犯,恳请法院在对XXX在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五、 XXX家现上有九十几岁的老人,并有长年卧床在家的妻子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从辩护人当庭提交的证据以及XXX的讯问笔录(第4次第2页担我家里的妻子长年有病身体不好,另外家里还有一位93岁的双眼失明的老父亲……)和AAA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4行答:我们是两夫妻,因为生病有几年了,跟XXX一直是分房在睡……),可以看到,XXX现上有九十几岁的老人及一个长年生病的妻子,以及忠县SSS镇社会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其XXX家庭实际情况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的说明,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请予考虑。
五、关于XXX的量刑量建议
5、本案中XXX非法买卖爆炸物系用于筑路和水库等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社会危险性小,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九条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X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建议。给予XXX悔过自新的机会,真正体现刑法中宽严相济的政策。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远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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