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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2020-09-25 17:58: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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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忠县法院民一庭《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的咨询报告》的答复
(2014)渝高法民一复字第27号
忠县法院民一庭: 你院报送的《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的咨询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三种意见。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一规定系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从而导致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虽然法律上可以强制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事实上不具有可执行性,并且对用人单位苛责过重。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是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综上,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履行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当然转化为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系劳动关系,故劳动者应当享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并在解除合同后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系劳动关系,但因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停止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故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请求用人单位赔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但是,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用人单位仍然负有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义务,故当劳动者出现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劳动者。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 附咨询报告: 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的咨询报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我院受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劳动者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继续用工期间,与用人单位因为其他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是否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怠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因该案件对后续同类案件有示范指导作用,特向贵庭咨询。 我庭根据市高院、一五中院民事审判长8月例会会议的意见形成三种意见: 一、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则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现行做法冲突,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论招用时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均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判断标准。本案劳动者自己缴纳了超龄保险,月领取保险费700元左右,不属养老保险,故双方系劳动关系。 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除外,也即双方系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请求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赔偿金等或者因工伤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是否完全支持?本院认为,按照劳动关系成立,鉴于劳动者已满60周岁,再支付劳动者失业赔偿金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明显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 以上意见妥否,特予咨询。 忠县法院 民一庭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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