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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242.3元

2016-05-17 16:49:27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242.3元

最高人民法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242.3

最高人民法院于5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65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

  国家统计局2016513日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65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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