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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顶班被撞身亡 单位不知情可免责
2016-05-06 16:46:13 来源:
私自顶班被撞身亡 单位不知情可免责
法官: 未经单位许可私自替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由:
一名男性“收费员”被驶出停车位的车子撞倒,随后又被疾驰而过的车子轧死。家属料理完后事,将管理停车位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事发当天,一辆停在路边停车位的轿车起步时,不慎撞到了站在车子左侧的“收费员”陈某,结果陈某倒在地上,随后被路过的其他车辆碾轧致死。
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陈某家属得到肇事方120余万元赔偿款。
陈某家属认为,陈某2011年12月1日进入某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担任停车收费管理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安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陈某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1450元,另享有绩效奖金,每月收入约4000元,因此要求确认陈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万元,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未予支持,陈某家属于是向法院起诉。
庭审期间,保安服务总公司辩称,他们公司从未招用陈某为公司员工,公司安排在梅花路的停车收费员是女性冒某,陈某以收费员身份在梅花路收费是其与冒某私下交易,公司对陈某没有任何管理,也没有发放过工资,双方并无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查,冒某最初在梅花路从事停车收费工作,陈某一家在附近开五金店,冒某因此与他相识。
后来,冒某因身体原因,私下和陈某商量,由陈某顶替其在梅花路上对停车人员收费,并提供了收费员的衣服、帽子、包和发票等,谁知却发生了交通事故。
判决:
法院一审后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理由是穿戴收费员衣服、帽子,手拿正规停车发票的“收费员”,其实是在保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代人收费的。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家属未能提供可以证明陈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保安公司举证证明了公司无陈某这名职工、陈某系冒某私自与其商议后顶替冒某工作的事实。陈某顶替冒某收取停车费未经公司同意,而且公司与职工冒某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与陈某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
因此,法院对陈某家属要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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