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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 人 民政 府关于征收乌杨镇新春村、文峰村、将军村等集体
2015-02-07 10:36:21 来源:
忠县 人 民政 府
关于征收乌杨镇新春村、文峰村、将军村等
(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乌杨城镇规划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乌杨镇新春村9社,文峰村1、2、3、5、9社,将军村15、16、17社及将军村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9日以渝府地〔2011〕1542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乌杨镇新春村9社,文峰村1、2、3、5、9社,将军村15、16、17社及将军村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14.6733公顷(其中耕地6.8846公顷、集体农用地3.093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773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9221公顷)。各社征地范围祥见征地红线图和勘测定界报告。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依法征收后,其土地用于乌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忠县工业园安置房项目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的文件配套政策等规定办理。
该宗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订,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忠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单位及个人,限于2012年2月19日前,自行到忠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乌杨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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