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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01-19 11:15:30 来源: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201020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农委拟订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农委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004年,我市集中开展完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稳定,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确权登记发证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吻合,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经营权证书不统一等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把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市各试点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范围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在九龙坡区、南川区、梁平县、垫江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完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处理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统一向承包农户颁发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证、账、簿、地“四相符”,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力争20107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依照法规。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

――保持稳定。必须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地。

――尊重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类具体问题。

――区县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由市农委负责政策指导,各试点区县负责组织实施。

四、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的各项具体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试点区县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宣传发动。各试点区县要深入发动群众,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开展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执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且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切实调动农民群众参与试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范围内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各类情况,统计有关数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具体的解决办法。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加强试点工作培训。要层层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相关培训,使参与试点工作的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明确具体操作规程,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扎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到户工作。各试点区县要组织专门力量,在国土房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基础上,以村、组(社)为单位集中开展农村土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将国土详查的耕地面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并对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进行分户确权颁证。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在试点工作中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的,要在试点工作中补签承包合同;承包地界限未明确的,要在试点工作中予以明确。

(五)妥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对承包地因被征用、占用、退耕还林等面积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经营权转让、互换的,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注销的每宗承包地组织核实。

(六)认真做好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申请人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七)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要以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后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已建立档案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完善;未建立档案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建立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土地承包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登记簿样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附件3

(八)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试点的总结工作。各试点区县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进行验收,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做法及经验。试点工作总结于20107月底前报送市农委。

五、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试点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一)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国土房管部门确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面积与原承包地面积有差异的,应采用农民认可的简便易行的方式分摊到农户及地块,并将此面积填入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原有的承包面积可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证、册上,但集体经济组织内各农户新确权的耕地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国土部门确定的耕地所有权面积。

(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地类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可能明确界限;存在纠纷的,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明确界限。对土地流转后实施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

(三)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和园地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试点工作中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四)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试点工作中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五)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对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村社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户修建住房和院坝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可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班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由市农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要积极支持配合。各试点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整合力量,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试点区县财政、国土房管、统计、水利、林业、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制订实施方案,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的经费保障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到村、组(社)的土地勘测确权情况、实测工作底图等资料;统计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统计协调工作;水利部门要提供水利设施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资料数据,并处理相关问题;林业部门要处理好退耕还林后林地和耕地的权属问题;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提供法制服务;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时提供司法支持;信访部门要抓好信访责任制落实,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信访案件;交通、移民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农村稳定。各试点区县要按照信访稳定责任制规定,组织力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突出矛盾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开展预案研究,推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实行全面参与、全程监控,对信访等不稳定的问题实行属地化解原则,切实做到一般问题不出乡镇、重大情况不出区县,确保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落实工作经费。市级财政对试点区县补助一定的经费,不足部分由试点区县自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检查指导。市农委负责加强政策指导,开展政策咨询工作。各试点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领导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集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其他恶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主题词:农村  土地  承包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3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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