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律师

237169.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可随意反悔

2013-06-04 09:51:14 来源: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可随意反悔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不可随意反悔

  [案情]1988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1996年,王某购买了房屋一幢,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2003年,王某与李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一套,房产权原属男方所有,离婚后,该房产权归女方李某所有,由李某和女儿居住,离婚后男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该离婚协议还对子女抚养、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处理。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李某及女儿居住至今。后王某与李某在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时产生纠纷。2012年,王某以婚姻存续期间曾口头约定诉争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其将该房屋赠与李某,现房屋并未履行过户手续,故要求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关于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离婚中当事人为离婚达成了一揽子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约定均系出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均有一定的关联。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王某已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离婚后归李某所有,这是双方对该财产的分割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也无证据证明其该财产处分行为并非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离婚协议已经由民政部门予以确认,该房屋离婚后实际亦由李某及女儿居住至今。即使王某所主张的赠与行为成立,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亦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原告也不得随意撤销。故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    (作者罗磊)

大家都在看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

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关于印发《最高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