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忠县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重庆市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2013-05-20 10:56:22 来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3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现将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二、调整范围
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
(二)
(三)2010年12月3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
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1590元、二级1501元、三级1413元、四级1324元、五级1236元、六级106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调整到2010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7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17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883元/月,已超过以上标准的暂不调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9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70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880元,其他供养亲属530元。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定期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二O
- 大家都在看

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关于印发《最高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