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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检法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
2011-11-10 13:52:45 来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
按照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追逃专项行动部署,为挽救在逃人员,敦促他们走上悔过自新之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通告内容如下: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
一、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20日止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在逃人员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
三、对自动投案的在逃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动投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等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均视为有立功表现,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在逃人员,对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在逃人员的,或者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依法忠县泰源律师事务所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023-68813333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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